授人以渔 成就梦想
授人以渔 成就梦想
授人以渔 成就梦想红星(hóngxīng)资本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(de)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(zhīmíng)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(kòngzhì)妻子(qīzǐ)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资料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(chuàngyì)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持仓
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(wànyuán)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(yuè)24日,高某基金成立(chénglì),托管人为(wèi)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(yíngyèbù)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、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(nián)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(dāngrì)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(huòqǔ)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(juédìngshū)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(de)账户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(zhèngquàn)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(shíduàn)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(yóu)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(qùxiàng)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(shǐyòng)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(zhànghù)组累计(lěijì)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(yǔ)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(zīběn)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(tíjí)的“高某基金”“高某睿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(yǔ)高毅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(guǎnlǐ)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(zhèngquàn)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(yuèdǐ)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曾请求(qǐngqiú)减免处罚无效
安徽(ānhuī)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(tóuzī)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(lìyòng)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行为。
对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(jiāoyì)(jiāoyì)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(wèi)(wèi)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(yǒuwù)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(rúxià)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(jiāoyì)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(chícāng)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(jūn)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(pǐpèi)数量为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(duōnián)执法(zhífǎ)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(zhànghù)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(wēixìn)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(zì)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(jiāoyì)的(de)认定,是综合(zōnghé)了证券账户资料(zīliào)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(zàiàn)证据材料足以(zúyǐ)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(mòshōu)李海鹏违法所得(suǒde)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红星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蒋紫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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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星(hóngxīng)资本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(de)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曝光了一起“老鼠仓”案。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(lǐhǎipéng)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某知名(zhīmíng)私募基金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(kòngzhì)妻子(qīzǐ)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资料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(chuàngyì)
偷看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持仓
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(wànyuán)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(yuè)24日,高某基金成立(chénglì),托管人为(wèi)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(yíngyèbù)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、交易持仓(chícāng)等未公开信息。
2019年(nián)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(gāomǒu)基金的持仓、委托、当日(dāngrì)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。在获取(huòqǔ)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(juédìngshū)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(de)账户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(zhèngquàn)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涉案时段(shíduàn)内,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(yóu)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(qùxiàng)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(shǐyòng)的设备高度趋同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(zhànghù)组累计(lěijì)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(yǔ)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金额213.14万元。
红星资本(zīběn)局注意到,罚单所提及(tíjí)的“高某基金”“高某睿远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(yǔ)高毅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(guǎnlǐ)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(zhèngquàn)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(yuèdǐ),2020至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曾请求(qǐngqiú)减免处罚无效
安徽(ānhuī)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(tóuzī)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(lìyòng)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行为。
对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交易(jiāoyì)(jiāoyì)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(wèi)(wèi)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(yǒuwù)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。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(rúxià)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(xìnxī)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(jiāoyì)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(chícāng)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等均(jūn)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(pǐpèi)数量为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(duōnián)执法(zhífǎ)实践和惯例。
第三,根据证券账户(zhànghù)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(wēixìn)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自(zì)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第四,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(jiāoyì)的(de)认定,是综合(zōnghé)了证券账户资料(zīliào)、相关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(zàiàn)证据材料足以(zúyǐ)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最终,安徽证监局决定:没收(mòshōu)李海鹏违法所得(suǒde)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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